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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马兵律师 马兵律师简介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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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马兵律师

手机号码:13920023672

邮箱地址:mabing3993@163.com

执业证号:11201200910980948

执业律所: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梅江中心大厦11层

成功案例

涉嫌玩忽职守导致千万损失,经马兵律师辩护,终获无罪。

涉嫌玩忽职守导致千万损失,经马兵律师辩护,终获无罪。

【律师简介】

马兵律师(电话:13920023672),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百人团”成员,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执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案件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

 

【案情简介】

王某作为天津市某区城管局某支队队长,在任职期间内,辖区内出现违建房屋,王某遂带领该支队队员对违法建筑进行登记、上报。后该违法建筑一直未予以拆除,在天津地铁五号线建设期间,该建筑被征收拆除,评估部门对该建筑进行评估后,征迁部门对其进行补偿,后经查实,其违建部分非法获得1600余万元补偿款。后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王某立案侦查,认定其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国家损失1600余万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争议焦点】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其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行为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2、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3、因行为人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辩护要点】

一、综合执法局执法程序违法

综合执法局无违法建筑的确认权。《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只赋予了综合执法局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权,并未赋予其对于违法建筑的确认权。

责令停止建设不属于综合执法局的职权。《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赋予综合执法局的权限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而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属于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该职权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而非由综合执法局行使,综合执法局行使该职权属于越权行为。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综合执法局只有对违法建设的前期调查、报卷申请权,在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其本身没有直接实施责令停止建设、强制拆除等执法措施的权限。

 

二、被告人王某及时主动采取执法行为,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形

在发现存在违章建筑后,便第一时间采取暂扣工具、勒令停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措施,后发现情况严重,及时向局法制科报卷,但有关机关却一直未予回复。而且在案证据只能证实无法找到四大队报送的案卷,不能证实X大队未报送案卷。

 

三、认定王某未依法履职与现有证据存在矛盾

1、综合执法局信访办留存了X大队的反映材料。被告人X某供述及证人证言都可证明X大队曾经向局信访办反映过违建一事,而局信访办亦以综合执法局的名义向区容委做出了回复。

2、区容委留存了综合执法局的反映材料。

3、综合执法局对X大队的考核未扣分。

 

四、国家利益未受损

本案中,对杨某无证房屋的补偿系拆迁中心与杨某协商一致达成的。

是否支出钱款是客观的,但对于该支出是否应当支出的认识却是主观的,拆迁中心在对该处违建进行补偿之时认为该补偿款系应当支出的,而检察机关事后认为该支出是不该支出的,若该支出认定为损失,明显违反法律的拆迁中心不予追究,而仅追究被告人王某的责任,是否会造成司法不公呢。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已经及时主动对违建进行了执法、并履行了报卷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更未因此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其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依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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