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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兵律师 马兵律师简介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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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走私案件中的“包税”问题

谈谈走私案件中的“包税”问题

 

在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理过程中,经常遇到“包税”问题,什么是“包税”,包税分为包税进口和包税出口,核心含义是一致的,两者没有本质区别,我们在此仅以包税进口为例进行说明。

笔者在百度百科进行查询,“包税进口”的含义是“一种变相的逃税方法,正规进口需要缴纳一定的税金(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那些包税代理通过将货物进口至香港、深圳等地区,再用快件名义进口进入内地逃避缴纳税金,可是一般这些包税进口的从业人员都会号称按照重量或者金额征收较便宜的关税来混淆视听,令进口经验较少的进口商误以为自己有交税,没有逃税,其实根本不符合事实,这部分被包税进口代理作为自己的佣金私吞,进口商需要明辨其中的各种陷阱,以免被诱导犯罪。”

百度百科对于包税的解释基本正确,其核心内容就是一种变相的逃税方法。实践中,所有以固定税额代理进口的方式几乎都涉及走私,因为进口税款的缴纳依据只有货物的真实完税价格,这是唯一依据。抛开真实完税价格,各种估算后的包税价格,都是不正确的,一般情况也是低于根据真实完税价格计算的进口税额的。说白了,所谓的估算价格包税进口,都是往价格低的方向估算,而不是往价格高的方向估算。

这里,笔者总结两种类型包税进口方式。

第一种是最为常见的包税进口方式:甲作为进口商,需要进口某商品,找到代理商乙,乙为了争揽客户资源,主动提出为甲包税进口商品,以固定每个集装箱一定金额的方式收取代理费。此后,甲委托外商将进口单据直接发给乙,期间乙接收到了进口货物的箱单和发票等单据,乙明知进口货物的品名和价格。但是为了少缴税款,乙自行制作了进口合同,将实际进口的、关税较高的货物修改为伪报的、关税较低、甚至是不需要缴纳关税的货物品名,以此向海关申报,从而达到了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下,乙收取的包税价格根本不足以缴纳进口货物的税款,而且乙还要从中赚取中介费,如果不采取低报的方式,乙不可能从中获利。而甲对此也是明知的,因为乙在报关过程中根本就没有接触到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乙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完全是无中生有编造出来的。

第二种包税进口方式:丙是外商,委托国内的电商丁为其销售货物,即丙将其货物放置在丁的电商平台,向国内客户出售。根据丙的市场跟踪发现,国内客户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需要支付货物在电商平台出售的价款和进口税款,两部分价格共同构成了国内客户的购买成本。为了扩大销量,丙公司提出“包税销售”,由丙公司负担国内客户承担的进口税款。具体方式为国内客户先缴纳税款,再由丙公司将该税款退还给国内客户。在这个过程中,丙为了进一步降低自己需要负担的国内客户的税款金额,有意将出售货物的价格调低,同时由丁配合出具虚假的国内客户购货凭证,以此欺骗海关监管,达到“帮助”国内客户降低购买成本、扩大产品销量的目的。

以上两种“包税进口”的方式都是非法的,都是在逃避海关监管,意图少缴税款。尤其是第一种方式,乙实际缴纳了多少税款,甲根本就不清楚。甲可能认为自己已经缴纳了“包税税款”,或许只是少缴纳了一小部分税款,即使被海关查处,责任也不会太严重。殊不知乙有可能根本就没有缴纳任何税款,或者仅仅缴纳了很少一部分税款,大部分都被乙非法据为己有了,但最终的法律责任将由甲和乙共同承担。等到甲清楚实际情况,为时已晚。如此“包税”,要不得!

 

马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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